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余春心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
李幸倫 律師 梁家惠 律師被告 張易儒
陳敏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5樓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即上開房屋之民國111年度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