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31號原告 趙清彥 原告與被告 趙清薰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