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度鑑字第108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鑑字第10878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96年度鑑字第10878號被付懲戒人甲○○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前經監察院以其於交通部長途電信管理局設計處副處長之任職期間,涉有違法失職嫌疑,移送本會審議在案。茲查該被付懲戒人已於94年3月1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96年1月10日院信刑簡字第0960000434號函附該院9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11號刑事判決正本及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各乙份附卷可稽。依首開規定,自應為不受理之議決。
據上論結,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6條第2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楊仁壽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劉瑞村 委員 簡朝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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