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小字第3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小字第35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有被告
之戶籍謄本1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88,160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
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
,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且原告亦已向本院
聲請移轉管轄(見本院97年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自應
依其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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