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在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