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三五八號)及移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甲○○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二次送觀察、勒戒後,均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九十年五月九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三號、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八四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復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採尿前四日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時、地查獲,因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被告本件另被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犯行,業據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六十年臺非字第七七號著有判例。又按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該項犯罪之一部判決確定者,其效力固及於全部,惟此項連續犯之判決,應以先確定者為有既判之拘束力,後確定者,應為免訴之諭知,最高法院四十七年臺非字第四二號判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七號解釋意旨均可茲參照。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向前回溯四日期間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犯行(下稱本件被訴犯行),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之日期雖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有檢察官起訴送審公函上本院之收文戳印可稽(本院卷第一頁)。然被告另因於九十一年五月五日十七時許回溯四日內某時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下稱另案被訴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五號案件偵查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並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簡字第四九五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判決確定,有該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件明細表、簡易判決書(本院卷第六三頁參照)及本院電話紀錄(本院卷第六五頁參照)附卷可證。而被告本案被訴犯行與另案被訴犯行,不僅時間緊接,且由被告於本院調查時甚而供稱:伊本有施用安非他命之毒癮,看到安非他命就會想施用等語(本院卷第七十頁),再參酌經驗上一般施用毒品之行為人,幾乎均係身染毒癮,不能自拔而見毒就吸等情,可知本件被告被訴犯行與另案被訴犯行,應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所為,而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無疑。是本件被告被訴犯行繫屬時間雖較另案為先,然後繫屬之被告另案被訴部分,既已先判決確定,本件被訴部分犯行時間又在該判決成立之前,衡諸前揭說明,被告被訴部分犯行自為該判決既判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四0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四七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五一0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分別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十月一日及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採尿前四日內某時,於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於如附表編號一、
三、四號所示時、地查獲,因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云云(併辦部分有關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已另由本院審結判處被告有罪)。然查,本件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院判處免訴,已如前述,併辦部分即難謂與本件被告被訴部分有何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於不告不理之原則,本院自不得加以審究,而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處,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李建忠法官王沛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查獲地點│查獲扣案物品及數量│├──┼──────────┼──────────┼──────────┤│一│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二十│臺北市○○區○○街八│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二時三十分許│十二號前(盤檢查獲)│餘淨重參點捌伍零公克│││││)│├──┼──────────┼──────────┼──────────┤│二│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臺北市○○區○○街一│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十六時四十五分許│0九號前(攔檢查獲)│餘淨重重貳點肆肆公克│││││)│├──┼──────────┼──────────┼──────────┤│三│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二十│臺北市○○區○○街二│安非他命貳包(淨重零│││時許二十分│0九巷三號五樓頂加蓋│點肆伍公克)、玻璃球││││房屋內(持搜索票搜索│壹個、勺藥吸管(均係││││查獲)│ 段美峰 所有,與本案無│││││關)│├──┼──────────┼──────────┼──────────┤│四│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臺北縣汐止市○○○路│安非他命貳包(毛重零│││二十三時三十分許│五十七號十二樓(因案│點伍肆公克、零點肆貳││││通緝查獲)│公克)、壹包(零點肆│││││公克)、吸食器壹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