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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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祿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黃榮祿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金真真 具狀向本院表明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曉萍
法官顏維助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林柔君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4668號被告黃榮祿男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居花蓮縣○○鎮○○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榮祿於民國104年9月11日下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花蓮縣玉里鎮中華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7時5分許,行經該路段距卓溪橋北端10公尺之交岔路口處,欲右轉進入產業道路之際,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不慎與金真真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發生碰撞(該機車係沿中華路慢車道由南往北方向騎乘至上揭交岔路口),造成金真真人車倒地,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右肩挫傷、右側顏面疼痛等傷害。
二、案經金真真訴由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黃榮祿於警詢及偵訊│1、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時之供述。│與告訴人金真真發生車禍││││之事實。││││2、證明被告於右轉彎時,未││││注意右方有無來車,即貿││││然右轉之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金真真於警│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行車│││詢之證述。│右轉彎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3│證人 林嘉琪 於警詢之證述│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行車│││。│右轉彎時,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且駕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致生本件車禍,造成告訴人││││受傷之事實│├──┼───────────┼─────────────┤│4│員警偵查報告書、現場照│證明被告駕車右轉彎時,轉彎│││片、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生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車禍。而告訴人稍後,送醫治│││表(一)(二)、花蓮縣警察│療,經診斷受有右側鎖骨骨折│││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右肩挫傷、右側顏面疼痛等│││事件通知單、臺北榮民總│傷害之事實。│││醫院玉里分院診斷證明書││││。││└──┴───────────┴─────────────┘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及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黃榮祿既駕駛汽車上路,對於上開交通安全規則自應知之甚稔,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被告駕駛汽車之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因而使告訴人金真真受有傷害。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檢察官劉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