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2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債權人 李國維 債務人久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債務人 周敬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提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支票,經核其退票日為民國106年9月4日,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詎其竟請求逾主文所示期間之利息,自屬不應准許,依前揭說明,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支票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220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106年8月17日│240,000元│106年8月17日│0000000│├─┼───────┼─────┼───────┼────┤│2│106年8月22日│240,000元│106年8月22日│0000000│├─┼───────┼─────┼───────┼────┤│3│106年8月29日│240,000元│106年8月29日│0000000│├─┼───────┼─────┼───────┼────┤│4│106年9月2日│240,000元│106年9月4日│0000000│├─┼───────┼─────┼───────┼────┤│5│106年9月7日│226,954元│106年9月7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