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九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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