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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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476號聲請人 王榮寬 即王遠汽車百貨商行上聲請人王榮寬即王遠汽車百貨商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所載之支票發票日「105年7月23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105年7月31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