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林盛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二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二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盈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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