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偵查案號: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陸公克(包裝重零點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年一月間某日止,連續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強制戒治期滿,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三號不起訴處分在案,惟被告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海洛英淨重零點零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業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經總統公布,同年月二十二日施行,將海洛因命列為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前揭扣案之物品(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六五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零六公克(包裝重0‧一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八)陸(一)第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物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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