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三二號
原告即聲請人卓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鎮錩
一、原告卓蘭實業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年度促字第一二九五一號),惟上開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零柒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玖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零叁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伍份(每份新台幣貳拾捌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並提出 廖本煌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