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
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伍拾柒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佰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房屋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4年11月15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伊借款新台幣(下同)865萬元及100萬元,借款期間分別為94年11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止及自94年11月28日起至99年11月28日止。並約定第1段自94年11月28日起至95年11月27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加
0.58%;第2段95年11月28日起至96年11月27日止,按原告定儲利率加0.59%;第3段按原告定儲利率加1.29%機動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乙○○僅分別繳納本息至95年7月28日、95年4月28日,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應立即清償,而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連帶負擔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另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定儲利率指數歷史資料表、基準利率歷史資料表及放款帳務資料(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2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3項分別有明定。本件原告主張:乙○○以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後未依約繳款,而使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尚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又被告2人非經公示送達已收受開庭通知及起訴狀繕本,其未於言詞辯論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均視同自認,則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乙○○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甲○○為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2人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民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違約金計息期間及利率││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利率├─────────┬─────────┤│││間││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利率10%計算│按原利率20%計算│├──┼──────┼─────┼───┼─────────┼─────────┤│││自95/07/28││自95/08/29起至│││││起至│2.85%│95/11/27止│││││95/11/27止││││││├─────┼───┼─────────┼─────────┤│││自95/11/28││自95/11/28起至│自96/03/01起至││1│8,650,000│起至│2.86%│96/02/28止│96/11/27止││││96/11/27止││││││├─────┼───┼─────────┼─────────┤│││自96/11/28│││自96/11/28起至清償││││起至清償日│3.56%││日止││││止││││├──┼──────┼─────┼───┼─────────┼─────────┤│││自95/04/28││自95/05/29起至│自95/11/29起至清償││2│927,839│起至清償日│6.45%│95/11/28止│日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