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美華┌────────────────────────────┐│附表:99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360│├──┼──────────┼───────┼───┼──┤│002│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54│├──┼──────────┼───────┼───┼──┤│003│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6│├──┼──────────┼───────┼───┼──┤│004│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3│├──┼──────────┼───────┼───┼──┤│005│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500│├──┼──────────┼───────┼───┼──┤│006│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