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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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7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罪。爰審酌其違法搭蓋建築物,以擴大使用空間,所為已影響建築管理機關對市容及建築物之管理,危害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然其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其素行非差,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