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德騎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