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勛28歲民.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嘉勛前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於97年1月18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嘉勛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0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44721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9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24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