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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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書正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勍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九十二年度聲觀字第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曹勍施用第一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由
一、被告施用毒品之種類: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二、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同年五月六日止。
三、被告施用毒品之地點:基隆市不詳朋友住處。
四、被告施用毒品之證據:(ν)①被告之自白。
(ν)②毒品海洛因毛重0.4g扣案。
(ν)③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一支扣案。
()④尿液檢驗報告。
()⑤其他。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忠賢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