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丁○○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捌仟叁佰零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計算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李繼業~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裁判費│四萬七千五百四十八元│├─────────────┼─────────────┤│郵票費用│四百十二元│├─────────────┼─────────────┤│公示送達費用│四十五元│├─────────────┼─────────────┤│登報費用│二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共計│四萬八千三百零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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