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又曾送達代收人 荊思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萬零伍拾壹元,折合銀元叁拾壹萬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壹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壹佰捌拾捌元。
二、原告另應提出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