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基簡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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