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吉美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輝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汐止市○○街○○○巷○號二樓訴訟代理人 廖穎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縣汐止市○○街○○○巷○號二樓,有被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李木貴~B法官姚貴美~B法官王美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B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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