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720號
原 告 甲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邱志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 陸佰 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陸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裁定關
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