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啟禎 間請求確認債權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6,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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