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3號
原 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啟禎 間請求確認債權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6,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