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18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蔡奇原
       林純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186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2日上午9時3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書記官陳長慶
附表:
┌─┬─────┬────────────┬────────────┐
│編│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
│號│(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
│1│14,944元│101年11月1日起至│1.83%│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102年5月29日止││102年5月29日止││
││├────────┼───┼────────┼───┤
│││102年5月30日起至│4.74%│102年5月30日起至│0.474%│
│││102年7月9日止││102年5月31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4.71%│102年6月1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102年7月9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0.942%│
│││││清償日止││
├─┼─────┼────────┼───┼────────┼───┤
│2│14,916元│101年11月1日起至│1.83%│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102年5月29日止││102年5月29日止││
││├────────┼───┼────────┼───┤
│││102年5月30日起至│4.74%│102年5月30日起至│0.474%│
│││102年7月9日止││102年5月31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4.71%│102年6月1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102年7月9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0.942%│
│││││清償日止││
├─┼─────┼────────┼───┼────────┼───┤
│3│13,921元│101年11月1日起至│1.83%│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102年5月29日止││102年5月29日止││
││├────────┼───┼────────┼───┤
│││102年5月30日起至│4.74%│102年5月30日起至│0.474%│
│││102年7月9日止││102年5月31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4.71%│102年6月1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102年7月9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0.942%│
│││││清償日止││
├─┼─────┼────────┼───┼────────┼───┤
│4│14,495元│101年11月1日起至│1.83%│101年12月1日起至│0.183%│
│││102年5月29日止││102年5月29日止││
││├────────┼───┼────────┼───┤
│││102年5月30日起至│4.74%│102年5月30日起至│0.474%│
│││102年7月9日止││102年5月31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4.71%│102年6月1日起至│0.948%│
│││清償日止││102年7月9日止││
││││├────────┼───┤
│││││102年7月10日起至│0.942%│
│││││清償日止││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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