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8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洪婕翎
黃文進
許式輝
王清華
被 告 高欣如
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
複代理人 羅詩蘋 律師
被 告 周和慶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1月5日下午2時3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