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相友
陳叔青共同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被告 呂昆哲 選任辯護人 陳薏如 律師
姜震律師被告 彭瑞弘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呂曾達
法官陳彥年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