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771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相友選任辯護人許淵秋律師
呂福元 律師被告 陳叔青
呂昆哲 彭瑞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電業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72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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