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8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8178號債權人今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許金泰 住高雄市○○區○○路○○號
送達代收人 阮文泉 律師住高雄市○○區○○○路○○○號債務人 郭國安 即恳群土木包工業
住高雄市○鎮區○○街○○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郭國安即恳群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郭國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恳群土木包工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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