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戊○○20歲民丙○○17歲民原告暨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丁○○51歲民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智仁 律師被告己○○
金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交易字第10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