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5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21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編號十三至十六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事實
一、甲○○與丙○○係夫妻,甲○○因投資地下期貨失利,需資金週轉,竟意圖供行使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底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在臺中市市○路○○○號十樓之三住處,連續藉同居共同保管丙○○之第七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簿及印章之便,擅取丙○○所有十五張空白支票(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編號十三至十六),旋填載金額、日期並盜用丙○○之印鑑章蓋用於各該支票上,而偽造丙○○為發票人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編號十三至十六所示之支票有價證券,後復持以向至臺北、臺中等地借款作為投資地下期貨調度資金之需而行使之。
二、案經甲○○自首經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揭犯行已坦認不諱,並經證人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結證明確,復有支票影本五張及存根十一張附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被告於偽造有價證券後復持以行使,其行使之低度行為為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其盜用印章以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屬偽造有價證券行為之一部,亦應為偽造有價證券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盜用印章罪。又被告多次偽造有價證券行為,其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基於概括犯意而為,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復被告係於犯罪未發覺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一節,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並有申告單一份在卷可參,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查,素行良好,犯罪動機係因一時投資地下期貨失利,週轉不靈,擅取其夫支票開立借款週轉,尚非至惡,且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情節、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可佐,而被告取得被害人即其夫丙○○之諒解,且與丙○○積極與債權人和解,有債務清償證明書、土地買賣契約書、承諾書影本各一份、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六份在卷可參,其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及編號十三至十六所示支票,係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諭知沒收。上開十五張支票既經沒收,則其上署押不再重覆諭知沒收,併此敘明。又公訴人聲請調閱本件全部支票退票資料後再行傳訊全部提示人到庭云云,惟被告既均已坦承犯行,應無再行傳訊之必要。另附表編號十一之支票在起訴書附表已有載明(共計記載十六張支票),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僅認定被告行使及偽造十五張支票,且於起訴書附表編號十一(即本院判決附表編號十二)備註欄載明「未蓋發票人章未行使」等情,顯見公訴人並未起訴被告有偽造該紙支票之犯行,被告雖於審理中供稱該紙支票有交付調現,但因忘記蓋章,持票人提示後遭退票云云,然經本院查閱證人丙○○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明細表記載,附表編號十二之票號SA0000000號支票並無退票紀錄,是被告稱該紙支票有退票一節,當與事實不符。而被告於偵查中供稱該紙支票並沒有出去等語,復供稱該紙支票因金額寫錯因此沒有蓋章等語,足見該紙支票並未蓋章,即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支票要式性之規定不符,且並未提出行使,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並不處罰未遂犯,是認該紙支票雖有填載,但因並未蓋章,復未持以行使,縱認被告有著手填載偽造支票,但並未完成發票行為且未行使,就此部分自不構成犯罪,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忠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黃渙文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付款人│面額│票載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一│第七商業銀│一萬元│93.11.25│SA0000000│退票│││行營業部│││││├──┼─────┼───────┼─────┼─────┼───────┤│二│同上│一萬元│93.11.25│SA0000000│退票│├──┼─────┼───────┼─────┼─────┼───────┤│三│同上│三萬元│93.11│SA0000000││├──┼─────┼───────┼─────┼─────┼───────┤│四│同上│三萬元│93.11│SA0000000││├──┼─────┼───────┼─────┼─────┼───────┤│五│同上│四萬八千元│93.11.18│SA0000000││├──┼─────┼───────┼─────┼─────┼───────┤│六│同上│四十八萬元│93.11.18│SA0000000│退票││││(起訴書誤載為│││││││四萬八千元)││││├──┼─────┼───────┼─────┼─────┼───────┤│七│同上│十萬元│93.12.07│SA0000000│在臺中市○○路│├──┼─────┼───────┼─────┼─────┤與五南路口日立││八│同上│十萬元│93.12.16│SA0000000│當鋪借款二十萬│││││││元,均退票。│├──┼─────┼───────┼─────┼─────┼───────┤│九│同上│四萬元│93.11.23│SA0000000│向鴻展國際融資│├──┼─────┼───────┼─────┼─────┤公司業務員借款││十│同上│十六萬元│93.11.29│SA0000000│十八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一萬六千元)││││││││││││││││││├──┼─────┼───────┼─────┼─────┤││十一│同上│一萬五千元│93.11.23│SA050531│││││││││├──┼─────┼───────┼─────┼─────┼───────┤│十二│同上│一萬元│93.11.23│SA0000000│未蓋章,未完成│││││││發票行為,亦未│││││││提出行使。│├──┼─────┼───────┼─────┼─────┼───────┤│十三│同上│二十五萬四千元│93.12.09│SA0000000│向 李文賢 借款計│├──┼─────┼───────┼─────┼─────┤一百萬元。││十四│同上│五十萬八千元│93.12.11│SA0000000│退票。│├──┼─────┼───────┼─────┼─────┤││十五│同上│二十五萬四千元│93.11.27│SA0000000││├──┼─────┼───────┼─────┼─────┼───────┤│十六│同上│二十五萬四千元│93.11.22│SA0000000│向 蔡良斌 借款。│││││││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