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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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又如附表所列各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14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5│├───────┼───────┼───────┼───────┼───────┼───────┤│罪名│變造特種文書│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攜帶兇器於夜間│行使偽造私文書││││毒品│毒品│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捌月│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1條第1│刑法第216條、││││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第1、3款│第210條│├───────┼───────┼───────┼───────┼───────┼───────┤│犯罪日期│94年10月20日│94年4月間某日│94年7月1日起至│94年11月21日│94年11月21日││(民國)││起至同年11月20│同年11月20日止││││││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5年度偵字第│94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核退毒偵│94年度偵字第│94年度偵字第││││13190、13191號│字第2344、6344│字第2344、6344│20389號│20389號│││││、6381、6867、│、6381、6867、│││││││7029號│7029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審││1859號│3636號│3636號│3117號│3117號││├────┼───────┼───────┼───────┼───────┼───────┤││判決日期│96年2月13日│95年12月7日│95年12月7日│95年5月19日│95年5月1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上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94年度訴字第││││1859號│3636號│3636號│3117號│3117號││├────┼───────┼───────┼───────┼───────┼───────┤││確定日期│96年3月9日│96年1月4日│96年1月4日│95年8月24日│95年8月2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3││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款│款││條例││││││├───────┼───────┼───────┼───────┼───────┼───────┤│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貳月,│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貳月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貳月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拾伍日,如易科│││銀元叁佰元即新│銀元叁佰元即新│罰金,以銀元叁│銀元叁佰元即新│罰金,以銀元叁│││臺幣玖佰元折算│臺幣玖佰元折算│佰元即新臺幣玖│臺幣玖佰元折算│佰元即新臺幣玖│││壹日。│壹日。│佰元折算壹日。│壹日。│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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