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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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更(一)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更(一)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選任辯護人 蘇哲科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