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銘憲 被告 彭俊傑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陳嘉年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