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9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902號
原   告 大弘水泥製品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錦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機械設備租賃合約書第18條「..,若遇
有爭執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
提出之上開契約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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