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中華動物醫院 涂序傑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回動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住臺北縣樹林市○○街○○號5樓,有被告戶
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