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縣阿蓮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6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葉淑惠 之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陸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本件被告丙○○、乙○○、丁○○之被繼承人
張葉淑惠(配偶 張義一 業於民國94年6月10日死亡)於98年
4月1日死亡,其第一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為其子女丙○○、
張志燕 及丁○○,均已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在案,此有繼承
系統表、本院98年度繼字第1547號裁定書、本院98年8月27
日雄院高98繼司新字第1547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之被
繼承人於96年11月1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
簽發同額本票一紙,迄至98年4月1日僅清償86,337元,餘
額則尚未清償完畢等情,業據其到庭陳述明確,並據提出農
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1份附卷為憑,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丙○○、乙○○到庭對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不為爭執之陳
述;另被告丁○○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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