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2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765號
原   告  林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 禧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然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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