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2765號
原 告 林佩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 禧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然原告
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