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小字第22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鄧仁化 住彰化縣○○鄉○○村○○路○○號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