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5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富盛 被上訴人即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附卷為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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