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1號原告 王春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教豪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潘宜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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