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清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清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莊清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莊清煒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雖其中有所處之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有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民國109年5月11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之犯罪類型均為施用毒品之罪、犯罪時間緊密、顯見其沾染毒品之惡習仍存,犯罪情節輕微、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應受刑罰評價之程度等情狀,綜合判斷,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