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7號原告 陳崑雄
陳寶旭 陳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827,00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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