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再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彰再小聲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泰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
伍仟貳佰肆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
)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