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南小字第38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南小字第3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肆萬 陸仟參佰玖拾柒元,及其中
肆萬伍仟伍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五
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