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羅文祥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王足間 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69,8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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