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1年度朴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3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李秀蘭
兼訴訟代理人 劉道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道智戶籍雖設在嘉義縣布袋鎮東安庄28號
,有被告劉道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1份在卷可稽,惟
戶籍地址乃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戶籍地址並非為認
定住所之唯一標準,又被告劉道智僅設籍於嘉義,其與李秀
蘭實際係居住於新北市○○區○○路二段142巷14之4號,並
於新北市工作,為被告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1年4月24日言詞
辯論筆錄),核與原告提出之被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上地址
相符,且為原告所不爭執,並同意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足
徵被告劉道智、李秀蘭主張其住所係位於新北市○○區○○
路二段142巷14之4號,應堪採信,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莊良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