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乙○○
上列5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中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游清和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各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