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370號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乙○○
上列5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甲○○  住台中市
上列原告與被告庚○○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 游清和 之繼承系統表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各1件(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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