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 鄭淑娟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松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湘美